驾驶员提前辞职,履约保证金理应退还
驾驶员A应聘到出租车公司,从事驾驶员工作,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数万元。该保证金是驾驶员对合同的担保。承包合同约定:如果驾驶员辞职,提前解除合同,车公司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。
驾驶员委托本律师向公司索要保证金,本律师了解到驾驶员将车辆还给公司后,公司在10日内将车辆发包给了第三人。本律师分析后认为,公司要求全部扣除保证金虽然符合合同约定,但不符合法律规定,驾驶员有权要求公司部分返还保证金,法律规定如下: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二十九条规定: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,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,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,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,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,并作出裁决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,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”。
在本案中,交还的车辆只闲置了十天,充其量损失只有月租金的三分之一,月租金为6000元,即损失2000元,违约金的最高值为2600元。
据此本律师作为代理人紧紧把握车辆只闲置十天的事实,起诉要求公司返还其余的保证金,依法获得了法院的支持。当然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,只有违约方主动提出要求法院减少违约金,法院才会减少。
作者梁刚
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