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案件巧妙选择管辖法院,当事人获得意外赔偿
众所周知,交通事故案件在法院诉讼中属于侵权类纠纷,涉及到侵权类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,《民事诉讼法》有规定: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”,但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,一般是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。日前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发生在安徽境内的交通事故,肇事车辆车主是上海一公司,同时也在上海投保了交强险,伤者是一安徽当地居民,伤残等级6级。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,研究后认为本案如果在安徽起诉,只能按照安徽的标准(18606/年),如果在上海起诉,按照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(36230元/年),残疾赔偿金可以比安徽多出将近一倍,大约14万左右。因此本律师随后将案件递交到上海法院,现在案件已经顺利领取判决书,当事人对比安徽增加的赔偿费用相当满意。在办案过程中,这些小技巧对当事人的影响确实的很大。
作者:梁刚,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|